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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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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案內「設備」係指固定污染源之獨立單元如鍋爐、電弧爐及粉狀物貯存倉等,或製造程序中之單元組件如反應器、進料機及蒸餾器等,亦或污染防制設備如靜電集塵器及濕式洗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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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16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5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案內「設備」係指固定污染源之獨立單元如鍋爐、電弧爐及粉狀物貯 存倉等,或製造程序中之單元組件如反應器、進料機及蒸餾器等,亦 或污染防制設備如靜電集塵器及濕式洗塵器等。 二 若固定污染源僅廠區建物面積及延面積變更或增加,且未涉及空氣污 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增加,得不必申請變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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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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