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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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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955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 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發 布實施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 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 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本署已針對半導體製造業依其 行業別特性,訂有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 該標準)。依該標準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 其適用對象為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 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且其揮發性有機物(係指有機化合物成分之總 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等)、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 磷酸及氫氟酸等原物料年用量大於規定用量者,其產生之空氣污染物 應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污染防制設備,並處理符合至該標準第 4 條 表列之排放標準規定後始得排放。 二、本案貴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倘確屬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 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其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 鹽酸、磷酸、氫氟酸及硫酸等空氣污染物應優先適用該標準,其餘排 放之空氣污染物如丙酮、異丙醇、異味污染物等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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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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