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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石材製品(手工人造石)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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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877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石材製品(手工人造 石)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 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 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 公尺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使用碳氫化合物作為溶劑 (有機溶劑)達規定量、資本額及廠房面積規模之製程排放揮發性有 機物,不論所使用有機溶劑之碳氫化合物溶劑成分比例,皆應妥善做 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前述有機溶劑之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係以全 量計量為原則。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石材製品( 手工人造石)製造程序,倘使用之不飽和聚酯樹脂等原物料包含碳氫 化合物作為溶劑者,經全量計量之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前 述 20 公噸/年以上、資本額及廠房面積規模者,則屬本署公告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 本權責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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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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