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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9條計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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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777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規定:「…有偽造、變造、短報
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相關資料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計算空氣污
染防制費…」。其立法精神係針對有偽造、變造、短報或漏報空氣污
染防制費者,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
並依公告費率計算其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偽照或變造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之
空氣污染排放量相關資料者,因其原申報固定污染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之代表性已有疑義,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二倍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扣除其已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應補
繳金額,並進行追補繳作業。另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有短報或漏報
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之空氣污染排放量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
得依排放係數核算其污染源短報或漏報排放量之二倍計算空氣污染防
制費,並進行追補繳作業。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
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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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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