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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屠宰場(負責人:○○○)未依規定於開工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以上),是否適用工商廠、場之罰鍰額度處分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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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798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屠宰場(負責人:○○○)未依規定於開工前繳納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 30 日以上),是否適用工商廠、場之罰鍰額度處 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 工前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5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逾期 30 日者,處 1,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罰鍰。處罰鍰者,並加計利息等處分。 二、另查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 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 場)及商業場所等,本署業於 86 年 10 月 9 日以(86)環署空字 第 42007 號函釋在案。 三、本案貴轄○○屠宰場(負責人:○○○)未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 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於開工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且逾期 30 日以上,是否適用工商廠、場之罰鍰額度予以處分一節, 倘該營建業主興建屠宰場,係作為營利使用,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始得設立,其違反前揭規定時,應以工商廠、場認定之。本案 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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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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