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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煙道因停工或採樣設施不符規定,致無法完成本(100)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空氣污染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之細項指標「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管制」項目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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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773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煙道因停工或採樣設施不符規定,致無法完成本(100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空氣污染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之細 項指標「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管制」項目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按本(100)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空氣污染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 行績效考評之細項指標「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管制」項目之備註欄說 明:「100 年重點最低要求項目如下:1.戴奧辛稽查檢測:近 3 年 (97-99 年)有戴奧辛超標紀錄之煙道稽查檢測達 50% 。無超標 紀錄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電弧爐、燒結爐、火葬場稽查檢測達 20 %。2.重金屬稽查檢測:含重金屬之資源回收處理廠、廢棄物焚化爐 等稽查檢測,數量達 30% ;燃煤電廠及汽電共生鍋爐稽查檢測達 2 0% 。以上兩項以操作中煙道數為母數計算,並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3.針對公告戴奧辛應定檢之污染源進行操作條件查核工作,查核率至 少 30% 。」其中對於辦理戴奧辛稽查檢測及重金屬稽查檢測,均係 採算「操作中」煙道數。 二、本件涉及旨揭考評指標之戴奧辛稽查檢測部分,倘貴轄近 3 年(97 -99 年)有戴奧辛超標紀錄之公私場所,至本(100) 年 12 月底 仍為停工狀態,而倘貴轄無超標紀錄之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電弧爐 、燒結爐或火葬場,至本(100) 年 12 月底有採樣設施不符規定無 法執行稽查檢測,前述兩者均屬未操作之狀態,即無須納入「操作中 」煙道數之母數中計算。 三、至於旨揭考評指標之重金屬稽查檢測部分,係指「含重金屬之資源回 收處理廠、廢棄物焚化爐等稽查檢測,數量達 30% ;燃煤電廠及汽 電共生鍋爐稽查檢測達 20%」 ,並無來函說明三所述「無超標紀錄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電弧爐、燒結爐、火葬場之重金屬污染稽查檢 測應達 20%」 之相關考評規定。仍請就轄內重金屬稽查檢測對象, 於本年度 12 月底內完成該項考評指標所定之最低要求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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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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