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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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進行中之區域開發工程,工區內另有領有建照之建築工程同步進行施工,該建築工程可否免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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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730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進行中之區域開發工程,工區內另有領有建照之建築工程同步進行施 工,該建築工程可否免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 象,除該條所列之排除管制對象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其營建業主即應依該辦法第 6 條至第 15 條規定,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 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維護空氣品質及民眾健康;未能 依規定辦理者,得依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 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法有明定。 二、本案領有建照之建築工程,於區域開發工程之工區內同時進行施工, 倘該建築工程屬前揭辦法管制對象,即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倘依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有困難者,得提 出替代方法,報請貴局同意後為之。請貴局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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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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