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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局規劃辦理「六輕工業區毒性化學物質加強污染管制稽查及防救災計畫」,適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用項目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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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685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局規劃辦理「六輕工業區毒性化學物質加強污染管制稽查及防救災 計畫」,適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用項目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專款專 用於空氣污染防制之用,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支應,皆應符合該規 定支用項目。 二、六輕工業區製程原物料、中間產物及產品之產製、使用、儲存與運輸 等操作過程,皆有可能產生空氣污染物排放,其中包含毒性化學物質 之使用或操作,亦有可能衍生為空氣污染物排放至環境周界中,影響 環境空氣及民眾健康。本案所提「六輕工業區毒性化學物質加強污染 管制稽查及防救災計畫」內容,建議應釐清六輕原物料之使用、操作 及流向等資料,並強化空氣污染監測(包含毒性化學物質等)及緊急 應變相關工作項目,有助於空氣污染指紋資料庫之建置,用於公害污 染事件之污染來源追查,提升空氣污染管制工作成效,確保六輕周邊 環境空氣品質及民眾健康。 三、至於旨揭計畫工作內容能否認定為專款專用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建 請貴局釐清前項說明後,本權責自行依法辦理適法性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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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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