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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基金會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貴府處以按日連續處罰,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由及裁罰依據似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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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691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基金會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貴府處以按日連續處罰
,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
由及裁罰依據似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貴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事件,不服貴府 100 年 2 月 22 日府環字第 1000023396 號函附
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經本署 100 年 7 月 1 日環
署訴字第 1000021388 號函附訴願決定書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
由四、略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2 項內容
,似未就未經許可擅自試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3 條規定明定其
法律效果,得否逕依同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裁罰…」。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56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經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
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另依同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情節重大係指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又依同
法第 83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
,命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
,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
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
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
三、有關本案○○基金會經貴府處分限期改善,改善期限屆滿前自報停爐
檢修,其試車計畫未經貴府核准即進行試車,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定疑義一案,本署前於 99 年 8 月 6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65
323 號函釋示在案,業已說明○○基金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經貴府處分並限期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向貴府環境保護局自報
停爐檢修在案,其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未依前揭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83 條規定申請復工,且試車計畫亦未經貴府環境保護
局核准即進行試車作業,已符合同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情
節重大情形,得依同法 56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
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四、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按日連續處罰之
起算日規定,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
請查驗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
命其停工、停業、歇業或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驗屬
實者,不在此限。本案○○基金會於改善期限屆滿前自報停爐檢修,
如未經貴府環境保護局查驗屬實,得依前述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五、另查「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
行其公法上義務,是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是針
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故如主管機關於行為人未完成改
善前,怠於盡其督促行為人改善之權責,迨行為人已申報完成改善後
,主管機關始行使其職權,開單就限令改善期滿後,申報完成改善前
之期間內,按日連續處罰,顯已失其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不能不謂
為權力之濫用,自屬違法,本署已於 100 年 7 月 12 日以環署空
字第 1000054440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案。
六、本案貴府於 100 年 2 月 22 日始對○○基金會自改善期限屆滿後
查驗日(99 年 5 月 30 日)至試車計畫書送審日(99 年 6 月
23 日)共 25 日之「過去」違規行為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顯已失其
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爾後貴府依空氣污染防
制法相關規定,對公私場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
、歇業或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貴府查驗非屬實者,於執行按日
連續處分時,應於污染源完成改善前,按日執行處分,按日連續處罰
之處分書必須於未完成改善之日起逐日作成,並送達該公私場所,始
能發揮督促改善之作用,以達按日連續處罰之行政執行督促改善之目
的。
七、爰此,本署 99 年 8 月 6 日函釋示內容與前揭訴願決定內容並無
扞格之處。請貴府本權責辦理本案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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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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