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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生產製程「有機磷化合物(阻燃劑)製造程序」,是否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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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662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生產製程「有機磷化合物(阻燃劑)製造 程序」,是否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一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 請並取得核發設置、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或操作,並依許可 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另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及第八批 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符合其公告 條件,應依前揭規定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 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水、助劑、次亞磷酸及二甲氨基乙 為原料,經化學反應方式、洗滌及乾燥等程序,從事生產有機磷系阻 燃劑,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之固定污染源,仍需以設置製程之原物料、化學反應機制、產品化學 結構、反應器及相關設備等製造過程及污染物排放之實際情形判定。 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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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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