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各廠商為加強防火訓練,實地實施滅火訓練,請依左列原則辦理:(一)滅火訓練前應先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報備,報備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姓名、預訂訓練起始時間、訓練地點及聯絡電話等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66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有關各廠商為加強防火訓練,實地實施滅火訓練,請依左列原則辦理 : (一) 滅火訓練前應先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報備,報備內容應包括負責人 姓名、預訂訓練起始時間、訓練地點及聯絡電話等。 (二) 滅火訓練之日期應配合當地空氣品質狀況及氣象條件,選擇空氣品 質良好且大氣條件有利於污染物擴散之情形下為之。 (三) 實施滅火訓練所使用之燃燒物質不得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或燃燒 後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 (四) 各廠商應妥善選擇訓練場所,以免引起附近居民陳情抗議。 二 倘廠商依上述規定辦理防火訓練,主管機關得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予 以處罰。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