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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函詢樹木粉碎機引擎是否有相關環保法規規範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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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669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函詢樹木粉碎機引擎是否有相關環保法規規 範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移動 污染源係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係指除移動 污染源外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業已明訂空氣污染 防制法管制之污染源類別。 二、倘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擬購置之樹木粉碎機,非因本身動力 改變位置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屬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 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禁止發 生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之逸散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行為,以 及使用之汽油或柴油等液體燃料,應符合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規 定之含硫分等成分限值。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復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 門航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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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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