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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柴油機組,使用重油或其他燃料適用之氮氧化物管制標準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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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616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柴油機組,使用重油或其他燃 料適用之氮氧化物管制標準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二: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 、柴油引擎機組與燃油引擎機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臺灣本島 以外地區燃用液體或固體燃料之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氮氧化 物排放標準,以空氣品質模式推估結果符合當地空氣品質標準之相當 排放量相對排放濃度,以及備註欄規定,臺灣本島以外地區之柴油或 燃油引擎機組,於本標準發布後設立者應於設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排放濃度限值。依法需經環境影響評估者,以依 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結果作為氮氧化物之排放濃度限值。未依規定報 核者依臺灣本島地區標準限值。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離島地區公私場 所燃用液體或固體燃料之柴油或燃油引擎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 ,不論其燃用柴油或燃料油,以經空氣品質模式推估結果,符合當地 空氣品質標準之排放量氮氧化物濃度,作為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 。 二、查本署 85 年 3 月 16 日(85)環署空字第 15439 號函「福建金 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水頭塔山柴油機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認可審查會 議紀錄」七、(一)結論,○○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水頭塔山柴油機組 氮氧化物以 1400ppm 及含氧百分率參考基準 13% 為管制標準。不 論該柴油機組燃用之液體燃料為柴油或燃料油,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應符合上述審查會議紀錄結論規定含氧百分率參考基準 13% 之 1 400ppm 排放濃度限值。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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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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