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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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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603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依據順序如下: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 監測設施監測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 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中,從事合板製品製造或加工程 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接著劑適用)排放係數為 1000.00V,V 值 為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用量之 VOCs 含量百分比,製程中使用含揮 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皆需納入申報範圍,同時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 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 法已明定。 三、本案該公司函詢聚醋酸乙烯乳化漿與不飽和聚酯樹脂(UP 樹脂)等 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之含量判定,該公司僅提供台灣 科技大學高分子系邱○堂教授空污費疑義說明及原(物)料供應商( ○○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確認保證書資料,並無實際檢測分析數據 ,尚不足證明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依前揭規定,該公司應提出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主管機關認可檢測方法之實際檢測結果、供應商所 提供之成分分析報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同時應依規 定採用質量平衡計量方式進行排放量計算,經貴局審查認可後,做為 判定其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含量之依據。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查 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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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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