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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實施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時,其監督檢測工作係由環保局人員或可由環保局委辦公司人員代理執行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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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591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實施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時,其監督檢測 工作係由環保局人員或可由環保局委辦公司人員代理執行疑義一案,請查 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 構,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 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中所稱「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 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 二、因監督公私場所定期檢測工作,屬公權力之行使,係涉行政程序法之 行政檢查行為,本案倘貴局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及行政程序 法第 16 條規定,將監督所轄公私場所定期檢測工作之權限,公告委 託計畫執行單位辦理,自可由貴局公告委託之計畫執行單位人員至現 場監督公私場所定期檢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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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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