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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君函詢手工皂之教授(教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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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542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君函詢手工皂之教授(教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 可管制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案○○○君曾函詢手工皂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固定污染源設置 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乙案,本署業於本(100) 年 5 月 25 日以環 署空字第 1000043668 號函知貴局在案(諒達)。 二、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 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 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 ,其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係規範清 潔用品於生產程序進行化學反應,可能產生異味污染物、揮發性有機 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排放,不論教學、經農會(政府機關)推薦或合 作(農業推廣)之公私場所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排 放或逸散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 三、本案○○○君函詢手工皂之教授(教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 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一節,倘該君從事手工皂之教學(教授),採自 製或購買現成皂基,用加熱之方式加以溶解後,加入精油、香精、香 料、顏色、粉末原料、脂肪族有機化合物、維他命、甘油後,入膜等 待成型或加壓成型程序,涉及化學反應,則屬前項第 4 批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程序。 四、另查○○○君於來函說明二所提,衛生署規定清潔用品用於人體上即 屬化妝品一節,係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與本署 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目的不同,適用管制對象 不同;又說明三提及衛生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係本署公告,誤植衛生署。本 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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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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