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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君函詢手工皂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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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436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君函詢手工皂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 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 、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 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並取得核發設置、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 或操作,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未依規定取得許可 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依本法第 57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 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 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 二、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 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 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 ,其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係規範清 潔用品於生產程序所進行化學反應,可能產生異味污染物、揮發性有 機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排放,不論經農會(政府機關)推薦或合作( 農業推廣),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前述所稱化學合成方法,係指以一種或多種物質 共同作業產生所需之產物而進行之化學反應。 三、另依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 品製造程序,係指以香料、顏料、粉末原料或脂肪族有機化合物等為 原料,經溶解、分篩、混合、過濾或加壓成型等程序,從事粉劑、油 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者,另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本項公告主要係針對前述製造化粧品之製程,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 機物或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亦即倘其產品非屬化粧品者 ,則非屬前揭公告條件之適用對象。 四、本案陳○○君對適用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證之清潔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及第 6 批公告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化妝品製造業及其有關製造程序有疑義乙 節,倘手工皂製程係以水加入 NaOH 氫氧化鈉或氫氧化鉀(鹼)及動 、植物油(脂肪酸)混合生產製造界面活性劑(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者,其已涉及化學反應,則屬本署公告第 4 批 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程序。另倘 僅將市面上所販售的現成皂基,加熱融化後添加香料、顏色等,其製 造過程中未涉及化學反應,則非屬本署公告第 4 批界面活性劑製造 程序,無須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本權責查明後 ,逕復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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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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