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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物染防制費繳納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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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303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物染防制費繳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6 條規定,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經主管機關審查核算後,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繳納
或於下一次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一併補足,業已明訂經主管機關
核算不足或溢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辦理追補繳作業。另本署業於
97 年 3 月 31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23955 號公告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本署委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辦法規定之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
繳作業在案。
二、另為提升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正確性,本
署「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暨審查申報及現場查核之
相關技術支援計畫」委辦執行單位 A 公司於 98 年 3 月 11 日派
員至貴轄 B 公司進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書面及現場查核
,查核結果為 B 公司 96 年第 1 季至 97 年第 3 季原物料實際
使用量與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系統申報量不符,爰依 B 公司所提供
之原物料實際使用量,重新計算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並匯入本署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系統,並經貴局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作業,
查貴局已於 98 年 12 月 28 日發函至 B 公司通知結算金額及進行
追補繳作業。
三、另查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監督、查核暨帳目核
對計畫」委辦執行單位 C 公司於 99 年 5 月 3 日派員至 B 公
司進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現場查核作業,查核結果為 B
公司 97 年第 4 季至 98 年第 2 季之揮發性有機物清洗溶劑未申
報,並將本次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核結果置放於本署空氣
污染防制費收費系統,並經貴局重新進行 97 年第 2 季至 98 年第
2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作業,查貴局已於 100 年 3 月 2 日發
函至該公司通知結算金額及進行追補繳作業。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防制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
,本署已委託 貴局辦理在案,本案建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 B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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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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