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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有關貴轄○○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辦理鐵塔及架線工程之開工日期認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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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273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貴轄○○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辦理鐵塔及架線工程之開 工日期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 原則,使污染者負擔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 式將成本內部化,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 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期等涉及空污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向主管 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污費。上述所稱開工,依本署 96 年 7 月 25 日 環署空字第 0960050899 號函釋(副本諒達),係以建築執照或工程 合約書所載開工日期為基準。另貴局函提本署 99 年 6 月 11 日環 署訴字第 0990023341 號訴願決定書原處分撤銷理由三後段略謂,空 污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即免徵原則辦理,原處分機關僅憑契 約所訂開工日期,逕予認定為系爭工程實際施工日期,顯屬率斷。將 設計(非實際動工)期間之工期亦徵收空污費,有違空污費徵收之原 則。 三、基此,倘營建業主提出資料佐證,並經主管機關查明確無實際施工之 實,始得不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所載開工日期,作為開工日之認 定依據。查該公司投標須知附註頁(內容載明第 1 期為提報簡易水 土保持及施工計畫等資料之工期,第 2 期始為鐵塔基礎鑽探之施工 期,且載明由甲方通知開工)、99 年 11 月 10 日函知尚○營造有 限公司自當日起開工函,以及改制前台中縣政府同意備查等資料,倘 經貴局現場查核 99 年 11 月 10 日前系爭工程確無施工,得以 99 年 11 月 10 日作為開工日之認定依據。本案請貴局依前揭規定、原 則與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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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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