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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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263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相關疑義乙案,請查 照。 說 明: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發布施行營建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針對可能逸散粒狀污染物之營建工程施工 場所、作業或過程,規範營建業主應設置或採行之污染防制設施,以 減少粒狀物排放。違反者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同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 定,未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已符合排放標準、性能 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 善。 二、另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1 款規 定,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 ,自其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同準則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按日連續處罰中,經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 關者,自送達日之翌日起,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 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上述內容係有 關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三、據此,公私場所將未符合規定之缺失項目,改善至符合規定,並於規 定之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 驗,經查驗屬實者,始符合規定之完成改善程序。 四、本案該公司 100 年 2 月 11 日函陳述之內容(含照片),倘僅係 描述其未違規之內容,並非說明違規後確實完成改善之事實,且未敘 明報請貴局查驗,則尚未符合規定完成改善之要件,該公司仍應於改 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改善完成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貴局查驗,始符 合法定程序;否則應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按日連續處罰。本案請本 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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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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