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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從事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塑膠、玻璃與金屬類等可再利用物質回收,是否屬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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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219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從事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塑膠、玻璃與金屬類等可再利用 物質回收,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管 制對象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熱處理方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 、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主要管制重點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之 臭味、揮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等,加以管 制。該公告所稱熱處理,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 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 他熱處理法等,本署業於 97 年 6 月 19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45 621 號函釋在案(諒達)。 二、另有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針對生物醫療廢 棄物處理方法之一之滅菌法,非屬同標準第 2 條第 8 款之熱處理 法暨非屬同款第 5 目之其他熱處理法。 三、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從事生物醫療廢棄物先經高溫高壓滅菌鍋處理,再 經粉碎機、切割設備及重力分選設備等,將其中之塑膠、玻璃與金屬 類等可再利用物質回收,倘該高溫高壓滅菌程序係於一定時間內,以 物理(含微波處理)或化學原理,將事業廢棄物中微生物消滅,且其 指標微生物削減率(reduction rate)至少達百分之 99.999 者,屬 前述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之滅菌法,非為法 規所提之熱處理法,則非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請貴局依權責查明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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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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