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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轄○○公司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繳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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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161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繳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規定
,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數量,按公告之收費費率徵
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前揭收費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
硫氧化物排放量之計算方式,量測之濃度若小於偵測極限值(MDL)
,以最近 1 次提報主管機關之偵測極限值為依據;同收費辦法第 2
2 條規定,公私場所每季硫氧化物總排放量 10 公斤以下者,得免徵
收硫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惟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報空氣污染
防制費。另查本署 87 年 8 月 27 日(87)環署空字第 0055324
號函復該公司之釋示內容(影本如附),說明二「……故 貴公司倘
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則仍應依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
量計算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說明三「…以電力為能源之電弧爐
,倘能證明其煉製原物料中無含硫份之成分且於煉製過程中並無添加
任何含硫份之輔助燃料,則無須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否則雖於檢測
時數據為 ND 值,仍應以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報本署環境檢驗所核可
之 MDL 值(偵測極限值)作為空污費計算依據。」綜上,空氣污染
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徵收制度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公私場
所之固定污染源有排放硫氧化物者,皆應申報硫氧化物排放量及辦理
硫氧化物空污費之申報、繳納,檢測數據大於偵測極限值之固定污染
源,應依檢測數據計算排放量及空污費費額,而檢測數據小於偵測極
限值者,則依偵測極限值為依據計算;而屬電力為能源之電弧爐,其
硫氧化物檢測數據為 ND 值,並須證明其煉製原物料中無含硫分之成
分且於煉製過程中無添加任何含硫分之輔助燃料,始無須繳納空污費
。
二、有關貴轄○○公司之硫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疑義乙節,倘經查
該公司硫氧化物檢測數據高於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報本署環境檢驗所
核可之偵測極限值,顯示該公司之固定污染源確有排放硫氧化物,該
公司應依檢測數據自行計算每季硫氧化物排放量並辦理空污費之申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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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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