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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翻修胎(再生輪胎)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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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140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翻修胎(再生輪胎)製造程序,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 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屬之。主要針對製程中 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異味等污染物,加以 管制。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7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橡膠 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 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僅 從事膠合、硫化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針對包含素練或混練、 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各項加工程序之橡膠製品進行管制,即業者 製程應同時包含前述所有程序,始符合前揭公告條件。 三、貴轄○○公司倘其從事再生輪胎之製造,包含素練或混練、壓延、模 製成型及硫化等所有加工程序,則屬本署公告第 7 批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倘其非屬前述第 7 批之公告許可條件適用對象,而其製程包含以熱處理、萃取、蒸餾、 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則 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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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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