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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會函詢「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內容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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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695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會函詢「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內容疑義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 規定,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之有效每季監測率應大於 80%,每年至少 以標準檢測方法比測 1 次,比測時間每次至少 2 小時,所設置之 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所得之結果應以上次比測結果修正之。管制重點 主要在規範半導體製造業進行規定之流量計或濃度監測計比測工作, 應依標準檢測方法取得至少連續 2 小時之流速測定或揮發性有機物 濃度檢測數據,作為修正依據。 二、有關流量計比測,應依本署環境檢驗所 NIEAA101.73C 排放管道中粒 狀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規定排氣流速及流量之測定步驟, 先測定排氣壓力、排氣中水蒸氣之體積百分率及排氣組成計算出排氣 流速,完成一次完整氣體組成(ORSAT )比測作業後,再重複相同步 驟進行,直至符合前項說明所提至少連續 2 小時之測定時間,比測 時包含水分及氣體成分分析。一般而言,排氣組成之檢測時間為排氣 流量測定之關鍵時間,2 個小時內約可完成 4 次排氣流量測定步驟 。再以比測期間所得排氣流速平均值及排放管道截面積求出排氣流量 ,與比測期間現場裝設之流量計量測數值平均值比對。 三、檢測執行單位應依說明二執行相關流量計比測作業,惟目前檢測計畫 書已送至各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依其審核通過之檢測計畫書 內容執行後續相關審查及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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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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