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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無法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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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751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無法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 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各級 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據 此本署乃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以下簡稱採樣設施規範),其中該規範第 1 點即明定,公私場所 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之安全採樣設施。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所有公私場所之排放管道皆應 設置符合安全並具代表性採樣位置之採樣孔及採樣設施,供主管機關 稽查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二、又同規範第 8 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 ,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空氣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規定,並 提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據此,公私場所應設置採樣孔及 採樣平台等設施,法有明定。 三、本案該公司排放管道應依前揭規定,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 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等設施。倘其依採樣 設施規範辦理確有困難者,得依該規範附件第 8 點規定,提出書面 資料說明,經貴局認可後為之。本案請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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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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