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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法規內容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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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748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
理辦法」法規內容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 條附表
規定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新設製程處理效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
或管道排放量 0.4 公斤/小時以下(以甲烷為計算基準),既存製
程處理效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五或管道排放量 0.4 公斤/小時以下(
以甲烷為計算基準)。處理效率亦屬上述規定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
準。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六、
(七)、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RATA)計算規定
,由標準檢驗方法所得之測試平均值及標準檢驗方法與監測設施各組
數據之差值,然後計算差值之平均值、標準偏差、信賴係數及相對準
確度(式 2-6a 或式 2-6b),如採式 2-6a 計算結果,相對準
確度應小於或等於 20%,若採式 2-6b 計算結果,相對準確度應小
於或等於 10%。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 CEMS 監測數據,與依
標準檢驗方法檢測數據間具一定關係之相對準確度計算公式,以作為
判定 CEMS 測量準確度符合規定之性能規格依據。
三、倘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排放揮發性有機物,適用光電材料及元件製
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之處理效率管制,則其 CEMS 揮發
性有機物排放相對準確度,得採式 2-6a 或式 2-6b 計算,若採
式 2-6a 計算,則公式規定之標準檢驗方法測試平均值,以依標準
檢驗方法進行處理效率測試之平均值帶入,若採式 2-6b 計算,則
公式規定之排放標準,應以上述標準規定之製程處理效率帶入計算。
四、檢附適用以製程處理效率為管制標準之 CEMS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對
準確度測試查核公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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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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