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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二廠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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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707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二廠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 染防制費減免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辦 法施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 及操作一年後申請購置成本減免,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依 各階段(3 階段)核發減免額度。環保機關受理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 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審查要件,主要包括公私 場所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之規定時間 ,分階段提出規定文件申請設備購置成本減免額度,經審查通過後, 依規定分階段核發減免額度,以落實空氣污染減量改善工作。 二、又依同辦法第 5 條附件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前,應檢具空氣污染 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施工計畫書(需列出施工進度 50﹪ 與 80﹪查核點)與設置經費預算書等規定文件,向污染源所在環保局申 請購置成本減免,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及施工期間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俾利環保機關查核並作為核發下一階 段成本減免之准駁審查依據。 三、經查貴局歷次駁回○○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並要求補正之內容,並未向 該公司說明於前述減免辦法施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 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申請購置成本減免,經審查通 過後,再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各階段核發減免額度,且未明確記載屆期 不補正之法律效果,逕檢還該公司申請文件,要求補正後再提送審核 ,有欠周妥。前述缺失可能於訴願程序中導致原處分撤銷,本案建請 貴局參採前述意見,逕依權責考量受理其減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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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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