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677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 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於 96 年 4 月 12 日公告「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 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對象為餐飲業及一般廚房廢氣 未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妥善處理,逕排放至溝渠之行為。 二、貴局人員現場稽查時,倘發現餐飲業者從事烹飪作業,不論是否有裝 置廢氣收集及處理設備,亦不論其處理設備是否有操作,現場稽查發 現其排氣排放至溝渠中,有散布油煙或產生惡臭之空氣污染行為者, 應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處分並限期 改善。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