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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位於利澤工業區內之公私場所,可否直接向貴局申請環保許可文件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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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664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位於利澤工業區內之公私場所,可否直接 向貴局申請環保許可文件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方面,說明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向固定污染源所在縣市政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 機關申請並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並依 許可內容進行設置及操作。 (二)查本案本署已於 93 年 5 月 2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30037881 號 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 、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依該公告事 項規定,設立於宜蘭縣利澤工業區內之事業,具有符合本署指定公 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者,應向經濟部工業局提 出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核發或展延申請。 (三)有關當地環保主管機關查核意見與證書登載事項不一致乙節,為使 受委託機關核發之許可作業更臻周延,本署於每年均辦理受委託機 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審核交流會議,並由該二機關辦理會同審 查作業,以提升地方主管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審核標準之一致性。 二、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方面,說明如下: (一)本署已於 93 年 6 月 3 日以環署水字第 0930039330 號公告, 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宜蘭縣利澤工業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凡設置於 該工業區之事業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者,自公告生效日 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申請,應向經濟 部工業局提出。 (二)另有關當地環保主管機關查核與證書登載事項不一致乙節,應為區 內事業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辦理所致, 非屬審查內容之缺失,請區內事業應確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或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執行,避免爭議。 三、另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方面,說明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 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 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另查本署已於 93 年 6 月 11 日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宜蘭 縣利澤工業區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公告事項三已敘 明符合本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於設立或 變更時,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審查 ,故事業若位在前開工業區內,仍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審查。 四、綜合上述,本案該公司仍應依前揭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固定污 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等環保許可文件,並依許可內容辦理相關事宜。本案請貴局查明後 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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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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