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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公私場所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二以上製程,是否應合併申請一張許可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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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663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公私場所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二以上製程,是否應合併申請一張許可證疑義乙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 變更或操作固定污染源,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 另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係以製程別 為公告管制條件,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製程操作條件符合公告條件 者,即應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以單一製程核發乙張許可證為原 則,本署業於 90 年 1 月 17 日以(90)環署空字第 0003263 號 函釋在案(如附件 2)。 二、本案公私場所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二以上製 程,是否應合併申請一張許可證乙節,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並請貴局 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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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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