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執行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632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 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爰此,審核機關於審查固定污染 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階段,應依上開規定,將已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 評估內容,納入許可審查辦理。 二、經查本案「水○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變更計畫環境 影響說明書」之表 4.3.2-1 所載之該廠空氣污染物預估排放濃度, 其與表 7.1.1-5 該廠空氣污染物排放設計濃度值一致,表 4.3.2- 1 所示即為該廠空氣污染物排放設計濃度之承諾值,即應依規定將該 承諾值納入該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予以規範。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