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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函詢貴轄新建完成之集合住宅設置發電機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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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82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函詢貴轄新建完成之集合住宅設置發電機是否符合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 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另查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 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 共生設備鍋爐。即不論公私場所經常性或備用柴油引擎發電機空氣污 染物排放,倘屬工廠用於發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適用電力設施空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用於大樓發電者,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適用固定 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 二、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 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 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該 條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 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週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 三、本案貴轄○○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屬新建大樓設置集合住宅發電機,每 月進行機電保養試車運轉,該發電機運轉期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適用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發電機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有效 收集及處理至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避免影響周遭 環境之空氣品質。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操作狀況予以認定並本權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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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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