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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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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47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 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 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 ,其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係規範清 潔用品生產程序,進行化學反應可能產生異味污染物、揮發性有機污 染物或粒狀污染物排放,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二、有關上述所稱化學合成方法,係指以一種或多種物質共同作業產生所 需之產物而進行之化學反應。查本案貴轄皂○○花源有限公司說明資 料,所記載手工肥皂之皂化反應式(三酸甘油脂+氫氧化鈉→植物性 冷製手工皂)係屬化學合成反應,倘該公司以油脂、氫氧化納,及蒸 餾水為原料,進行手工香皂之製造程序涉及化學反應,則屬本署公告 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程 序。 三、另有關該公司來函提及經濟部「化妝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草案、行 政院衛生署「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及主計處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 類規定,與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證之清潔用品製造程序管制目的不同,適用管制對象不同。本案請貴 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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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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