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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高週波熔解爐,燒結爐及蒸汽鍋爐產生之廢棄由共同管道收集處理排放時,仍請依規定分別測定廢氣匯集前個別之排氣量,惟蒸汽鍋爐之排氣應以六%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後,再決定其應符合之排放限值,並據以計算混合排放之容許濃度及排放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32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1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有關高週波熔解爐、燒結爐及蒸汽鍋爐產生之廢氣由共同管道收集處理排
          放時,仍請依規定分別測定廢氣匯集前個別之排氣量,惟蒸汽鍋爐之排氣
          應以六%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後,再決定其應符合之排放限值,並據以計
          算混合排放之容許濃度及排放量。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