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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高週波熔解爐,燒結爐及蒸汽鍋爐產生之廢棄由共同管道收集處理排放時,仍請依規定分別測定廢氣匯集前個別之排氣量,惟蒸汽鍋爐之排氣應以六%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後,再決定其應符合之排放限值,並據以計算混合排放之容許濃度及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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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32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2 月 1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高週波熔解爐、燒結爐及蒸汽鍋爐產生之廢氣由共同管道收集處理排
放時,仍請依規定分別測定廢氣匯集前個別之排氣量,惟蒸汽鍋爐之排氣
應以六%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後,再決定其應符合之排放限值,並據以計
算混合排放之容許濃度及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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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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