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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廢水處理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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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12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廢水處理設施空氣 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 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 計量方式」公告事項第六點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製程或操作 單元(含設備元件)中,其製程原(物)料或產品中未含「固定污染 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之個別物種或其製程反應過程中無 生成個別物種者,應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無須申 報該個別物種之排放量。 二、有關本案該廠函提製程中並未運作二氯甲烷物質,可否免予申報揮發 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疑義乙節,倘該廠可提出未操作二氯甲烷 物質含量相關佐證資料及相關空氣中二氯甲烷檢測之實測結果說明, 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即可自申報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時,予以扣除其排放量。本案請依權責認定後,逕復該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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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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