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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蓄熱式焚化爐於組裝階段,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申請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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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17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蓄熱式焚化爐於組裝階段,適用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申請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以下簡稱本減免辦理)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辦法施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前 、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申請購置成本減免,經審查通過 後,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各階段(3 階段)核發減免額度。管制重點主 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 後之規定時間,分階段提出規定文件申請設備購置成本減免額度,經 審查通過後,分階段核發減免額度,俾利督促公私場所落實空氣污染 防制設備之設置、完工驗收及操作等減量改善工作。 二、倘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蓄熱式焚化 爐尚於組裝階段,仍屬未完成設置,可適用本減免辦法申請對象,應 於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之規定時間,分階段提 出規定文件向貴局申請設備購置成本減免額度,經審查通過後,分階 段核發減免額度。請貴局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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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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