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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管理辦法,產能或產品快速變動者增量操作之檢測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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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29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管理辦法,產能或產品快速變動者增量操 作之檢測規定疑義案。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 29 條 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須持續 申請許可產能異動或變更者,得一次申請未來五年內將達成之產能條 件許可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使用量之最大操 作條件許可。其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為操作條件 ,不受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以及依同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1 款規 定,公私場所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其產能變動快速操作條件應符合操 作條件之產品產量、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或燃料使用 量每增加達許可申請量 20﹪ 時,於一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檢測。檢測 時操作條件之產品產量、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或燃料 使用量應達增加之實際量 80﹪ 以上。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 固定污染源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之固定污染源操作特性,對於產能或 產品變動快速之業別,得申請未來 5 年內將達成之最大產能或最大 操作條件作為許可操作條件,惟每達許可最大操作條件 20﹪ ,即應 於期限內在實際增量操作條件之 80% 以上完成檢測,以確保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仍有效處理空氣污染物至符合標準。 二、倘公私場所操作條件之產品產量、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 )料或燃料使用量每增量操作達主管機關核定其未來 5 年內最大產 能或最大操作條件之 20%,則應於規定期限完成檢測,檢測時操作條 件應達該實際增量操作條件之 80% 以上,俾利確認其檢測結果之代 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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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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