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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砂石有限公司函詢所屬灑水車、灑水設備、洗車道是否須裝設水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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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4477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砂石有限公司函詢所屬灑水車、灑水設備、洗車道是否須裝設水 錶乙案。 說 明:一、依本署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 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錶,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 記錄。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應設 置監測儀錶並紀錄,以落實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督及操作。 二、查本辦法附表三規定應設置水錶監測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灑水 設備、洗車設備(水錶或電錶擇一),並規定水錶應設置於加壓馬達 前後 1 公尺範圍內之水管上,且水錶與加壓馬達間水管不得有其他 分流,並應每日紀錄累計用水量,未包括灑水車。 三、本案該公司來函所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設置水錶監測者,為灑水設 備及洗車設備(亦可擇電錶替代),不包括灑水車,並應依上述規定 設置,倘有困難者,得依前揭辦法第 11 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法,報 請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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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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