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生煤鍋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計算依據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445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生煤鍋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
制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計算依據疑義。
說 明:一、自 87 年 7 月 1 日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
化物,係依實際排放量計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應繳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其依據之順序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之監測資料。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三、倘屬依規定應定期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者,則應依本辦
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以最近一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
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未依規定進行檢測時,得依本辦法第 1
0 條第 1 項第 3 款或第 4 款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生煤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 )硫氧
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案,屬本署公告第 1 批公私場所應
定期每 6 個月檢測 1 次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其最近一次檢測報
告於 98 年 9 月 18 日檢測,該公司即應依規定以 98 年 9 月 1
8 日之檢測結果計算及申報 98 年第 3 季及第 4 季空氣污染防制
費。
五、倘該公司用以申報 98 年第 3 季及第 4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最近
一次定期檢測報告,經貴局審查結果與規定不合,得優先逕依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估算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
六、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