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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事務所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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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458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事務所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 造/處理程序(新設及變更者),係指:「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 ,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 屠宰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從事屠體脫毛、解剝及分肢 (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冷凍屠體切塊者,不在此限。 …」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屠宰作業程序可能產生之異味污染物,加以 管制。 二、另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製 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 物未經控制前之總排放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已另行公告者不在 此限。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 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另查經濟部 90 年 11 月 2 日經(90)中 字第 09030262670 號函釋,廠房面積應以建築物使用執照上建物用 途登記為廠房用途內實際作為廠房使用面積之認定。 四、本案倘公私場所從事屠體脫毛、解剝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 序,且屬新設及變更者,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且建築物使用執照 上建物用途登記為廠房用途內實際作為廠房使用之面積大於 50 平方 公尺;或該公私場所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量達 50 公噸 /年以上,則符合前揭公告製程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 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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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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