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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依契約開工日起算加計滯納金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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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432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依契約開工日起算加計滯納金疑義案。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業主 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 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期 限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及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 率附表備註 3 規定,經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 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得予扣除。業已明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申報繳納對象為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完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程 序、核算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申報資料,以及停工期間得予扣 除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規定。 二、另有關營建業主將前揭規定應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責,轉 嫁予承包商,並由承包商以營建業主名義代為繳納,係屬兩者私約行 為,尚無法以法令明定之,本署業於 99 年 3 月 3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15294 號函釋在案(諒達)。 三、查本案貴局來函附件檢附營建業主(○○管理局)之開工報告中,已 載明開工日期,營建業主應於工程開工前依前述規定,檢具涉及空氣 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期限 前完成繳納。惟倘有停工情事,亦應妥善做好相關污染防制措施,依 規定向貴局報備停工並經確認,方可免徵停工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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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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