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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廠函送所屬M01及M02製程使用之液化石油氣成分分析報告,向本署申請認可屬低污染氣體燃料,作為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之依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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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462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廠函送所屬 M01 及 M02 製程使用之液化石油氣成分分析報告,向本
署申請認可屬低污染氣體燃料,作為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之依據乙案。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以下簡稱本收費費率規
定),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
,適用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收費率為零之資格,其係考量使用天然氣
或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其燃燒產生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較少,污染
性較低,故規定使用上述燃料,免繳納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
防制費,惟倘有其他原物料參與燃燒,或利用前述燃料之熱源反應,
而致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則該部分由原物料所產生之硫氧化物
或氮氧化物,仍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前揭所稱低
污染性燃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氣體燃料:
(一)含 4 個碳原子以下之碳氫化合物佔總氣體體積百分比 95 以上者
。
(二)每千立方公尺(攝氏 15.56 度,1 大氣壓下)熱值為 6,635,000
仟卡以上且硫份含量再百萬分之五百以下者。
二、另依本收費費率規定,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徵收之揮發性有機物
空氣污染防制費,公私場所倘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或製造過
程產生及排放揮發性有機物者,應依法申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
制費,並不適用前述規定。
三、本案貴廠檢送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具之液化石油氣(混合液化丙丁
烷)國內產製商品查驗證明,缺少該燃料熱值分析結果,尚未能作為
判定依據,請完成補正後重送本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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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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