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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函詢轄內「○○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廠」植物油處理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疑義,致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金額有差異案,請於文到10日內查明復知本署惠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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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465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函詢轄內「○○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油脂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港廠」植物油處理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疑義,致空氣污
染防制費應繳金額有差異案,請於文到 10 日內查明復知本署,請查照惠
辦。
說 明:一、查本署於 97 年 8 月 11 日至 98 年 6 月 30 日委託貴公司辦理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暨審查申報及現場查核之相
關技術支援計畫」,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辦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
空氣污染防制費書面暨現場查核作業等相關事宜在案,先予敘明。
二、本案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函詢 96 年第 2 季至 97 年第 3 季「○○
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廠」之植物油
處理程序,依據本署審查前述兩家公司冷凝設備控制效率認定不同之
結果,致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金額有差異,請貴公司查明其原因,並
於文到 10 內函復本署,俾利彙復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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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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