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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執行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檢測,其管線、焊道、栓緊螺絲、保溫棉包覆之管線、接合墊片等處洩漏濃度超出標準限值,可否告發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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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288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執行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檢測,其管線、焊道、栓緊螺絲、保溫棉包覆 之管線、接合墊片等處洩漏濃度超出標準限值,可否告發處分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 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 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 量。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製程所產生各類空氣污 染物,且其排放之廢氣應處理至符合排放標準及相關管制規範後,始 得排放於空氣中,並減少污染物逸散所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 二、又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第 6 章設備元件第 23 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及第 11 條規定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包括泵浦、壓縮機、釋壓閥、安全 閥等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開口閥、閥、法蘭或與製程設備銜接 之其他連接頭。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設備元件應妥善做好維護及管理 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符合標準規定,俾避免洩漏揮發性有機空氣污 染物,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三、有關來函所詢法蘭與管線接合之焊道處發生洩漏,是否違反規定須處 分乙節,因法蘭主要用於銜接管道與管道之連接裝置,其與管線接合 之焊道自屬法蘭本體一部分,平日應妥善做好維護管理工作,以避免 洩漏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環境,倘經檢測結果,法蘭與管道結合之焊道 洩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超過標準限值,自應依規定處分。 四、有關來函所詢製程管線、保溫棉包覆之管線及設備元件、保溫棉接合 處、接合墊圈、拴緊螺絲及儀表表頭等處發生洩漏濃度超過標準,是 否須處分乙節,說明如下: (一)以保溫棉包覆之設備元件或其保溫棉接合處,不論包覆方式,其設 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皆應符合標準,倘經檢測結果超過標 準規定,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 (二)接合墊圈及拴緊螺絲皆屬設備元件必要零件,屬規定管制之設備元 件一部分,以及儀表表頭係包含連接頭之設備元件,倘經檢測結果 超過標準,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 五、另倘製程管線及保溫棉包覆之管線,未妥善收集污染物導入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處理,發生洩漏污染環境,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則可 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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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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