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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功能檢測工作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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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254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功能檢測工作相關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 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環 保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執行稽查檢測工作,需為具有環境檢驗所認可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始能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稽查檢測工作, 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檢測,檢測結果始能作為稽 查處分依據。 二、另依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加油站應自行或 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每 2 年進行 1 次氣漏檢測,每次檢測應 於前次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內進行;每支加油槍應於每年 1 至 6 月及 7 至 12 月各至少進行 1 次氣油比檢測,其連續兩次檢測 間隔期間應為 3 個月以上。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增加檢 測頻率。以及同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之專業 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者為之。其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加油站執行法規規定之油氣回收設施 功能定期檢驗測定工作,應自行或委託經符合規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之 專業人員辦理,並未涵蓋環保機關稽查檢測工作。 三、倘屬貴局執行轄內加油站氣回收設施功能稽查檢測工作,應由經訓練 合格具有加油站油氣回收功能檢測能力之環保人員執行,或委託具有 環境檢驗所認可之具該項檢測項目能力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並依本 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檢測,檢測結果始能作為稽查處分 依據。 四、另為落實加油站空氣污染稽查管制工作,本署已訂於本(99)年 5 月及 7 月調訓環保機關人員辦理 2 場次「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 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班」,貴局可指派同仁訓練具有加油站油氣回收 功能檢測能力,俟通過訓練,稽查檢測結果自可做為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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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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