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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台端來函建議重視電力設施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及車輛排氣檢測項目不合時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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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274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台端來函建議重視電力設施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及車輛排氣檢測項目不 合時宜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 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又同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特定業別 、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另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另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3 條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 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 鍋爐,其管制重點主要為規範火力發電廠及工廠用於發電之設施,應 妥善作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至符合標準,以維 護空氣品質。 二、有關柴油引擎機組不論公私場所經常性或備用柴油引擎發電機空氣污 染物排放,倘屬工廠用於發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自應適用電力設施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用於大樓發電者,其空氣污染物排放自適 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 三、有關函詢本標準規定柴油引擎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235ppm 太嚴有 困難乙節,查該標準係經考量經濟可行、技術可行及參考國外管制趨 勢所訂定,且目前商業化柴油引擎發電程序適用之可行控制技術,已 可處理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至 200ppm ,可參採國內外商業化之氮氧化 物控制技術,處理所屬柴油引擎機組氮氧化物排放至符合本標準規定 之限值。 四、又有關函詢依本標準柴油引擎機組硫氧化物排放標準 300ppm 及一氧 化碳排放標準 2000ppm 太鬆乙節,查本署主要由源頭管制硫氧化物 排放,已公告「自 87 年 7 月 1 日起含硫量百分之 0.05 以上柴 油於台灣本島地區,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柴油引擎機組即應依上述規定使用含硫量 50 ppm 以下之柴油,並依規定符合現行排放標準。至於柴油引擎一氧化 碳排放標準為 2000ppm,主要考量燃料完全燃燒與否及一般工廠所設 之柴油發電機組可藉一定煙囪高度排放至大氣,透過大氣擴散作用, 以避免空氣污染物排放影響空氣品質。 五、另有關建議本署車輛複檢應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測試乙節,查 我國柴油車引擎皆自國外原廠引進,故國內使用中柴油車相關管制措 施亦係參考國外規定辦理。依相關研究顯示,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中含 有一萬餘種化學物質,其中許多經醫學臨床實驗證實會導致細胞病變 ,且柴油車黑煙與兒童智力發展遲緩、氣喘、老人痴呆及呼吸道疾病 等亦均有關連。因工作原理及排放標準日趨嚴格等因素影響,柴油引 擎之 CO、HC 排放量皆相當低,故世界各國對使用中柴油車輛管制重 點皆為黑煙。隨著我國加入 WTO 世貿組織,國內車輛排氣管制策略 亦積極與歐盟等先進國家進行調合,未來本署亦將持續參考各國管制 策略,積極辦理國內柴油車廢氣排放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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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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