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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新(增)設固定污染源,且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是否均需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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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223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新(增)設固定污染源,且污染物排放量 達一定規模,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是否均需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疑義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三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 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 術。上開規定,主要係使位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內之固定污染 源,能採行較佳之污染防制技術,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進而改善 該區域之空氣品質。復查本署已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符合 該二項公告條件且位於三級防制區內之固定污染源,即應採用最佳可 行控制技術。 二、本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新(增)設固定污染源位於臭氧三級 防制區內,但氮氧化物屬二級防制區,是否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乙節,查貴轄係屬懸浮微粒及臭氧之三級防制區,且屬二氧化硫、二 氧化氮及一氧化碳之二級防制區,因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分別會衍生 為硫酸鹽及硝酸鹽等懸浮微粒二次污染物,又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 物亦為臭氧生成之前驅物,倘該公司新(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其氮 氧化物年排放量符合前揭公告規模,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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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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