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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回歸由營建業主自行辦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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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152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回歸由營建業主自行辦理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業主
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
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期
限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業已明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繳納
對象為營建業主。
二、本案倘有營建業主將前揭規定應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責,
轉嫁予承包商,並由承包商以營建業主名義代為繳納,係屬兩者私約
行為,尚無法以法令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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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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