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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製程認定差異,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計量基準不同,而產生空氣污染防制費增加金額是否追繳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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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120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製程認定差異,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計量基準不同, 而產生空氣污染防制費增加金額是否追繳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6 條規定,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經主管機關審查核算後,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繳納 或於下一次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一併補足,業已明訂經主管機關 核算不足或溢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辦理追補繳作業。 二、另有關貴轄公私場所 96 年第 1 季至 97 年第 3 季揮發性有機物 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審查結果,本署已於 98 年 10 月 14 日以 環署空字第 0980093604 函知貴局已匯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系統, 並函囑逕依前述規定辦理結算,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繳 納或於下一次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一併補足。 三、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以公告之其他基本化學材料製造程序 排放係數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經貴局查核結果,屬適 用公告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排放係數申報乙節,倘經貴局確認 前述查核結果屬實,自應重新結算其 96 年第 1 季至 97 年第 3 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倘經貴局審核結算不足者 ,應加徵其差額,並限期繳納或於下一次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一 併補足。請貴局秉權責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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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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