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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函詢生產膨脹珍珠岩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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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135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函詢生產膨脹珍珠岩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耐火物 製造程序,公告條件係指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二氧化矽)為原料, 從事耐高溫特殊性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者,其 管制重點主要針對該製程各項原物料儲放堆置及製程之拌合或加熱過 程中,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據以管制。 二、另依本署 85 年 10 月 21 日環署空字第 50089 號函示(如附件 2 )規定,倘耐火材料之製造作業係於 300℃ 以下之低溫作業,非屬 耐火物製造程序所指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 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製程。前述 規定係以該製造作業溫度是否達 300℃,作為高、低溫之分界點,俾 利明確規範該製程條件。 三、本案貴轄旨揭公司倘係以珍珠岩為原料,以 1200℃ 高溫從事珍珠岩 之加工製造,其成品可作為土壤改良劑、清潔用品或保溫材料應用者 ,則符合以矽石為原料,從事高溫(300℃ 以上)特殊性能之保溫斷 熱材料生產之製程條件,屬前揭規定耐火物製造程序,應依規定申請 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四、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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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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